关于做好国家电动车新标准实施前过渡期内有关工作的通知
上传时间 :2019年01月07日 11:13 浏览次数 : 作者与来源:轻化系
近几年,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频繁发生,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,给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带来巨大困扰。2018年5月15日,工信部、公安部、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四部门联合公布新的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》国家标准(以下简称“新国标”),将于今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。近日,浙江省提出新国标实施过渡期的有关办法,印发了《关于做好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前过渡期内有关工作的通知》,浙江省将实施电动自行车新国标过渡期政策。据此,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、杭州市公安局、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、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就新国标在我市实施前过渡期内(2019年4月15日前)的相关工作作出规定,决定对电动自行车进行备案登记,所有备案车辆(含已经公安机关防盗备案登记的车辆)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。
(一)备案登记截止时间。2019年3月31日前。
(二)备案登记地点。车辆驾驶人、所有人或管理人可到以下备案登记地点进行登记:全市各交警中队、相关电动自行车宣教点及就近的派出所(我校登记的地点在白杨派出所:文泽路与学源街交叉口)(详见链接)。
(三)备案登记手续:车主可凭有效身份证件、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,向备案登记点交验车辆并申请备案登记,核发备案号牌。公安机关办理备案登记不收费。已登记的车辆不予办理过户、变更登记。如若因特殊原因,车主本人无法办理登记手续的,可委托他人办理登记。委托登记时,受委托人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交验车辆、带齐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车辆资料,办理备案。
单位申请备案登记的(除生产、销售、共享租赁等单位申请备案登记外的),需经办人交验车辆并持企业营业执照及车辆合法来源凭证、车辆合格证、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,办理备案。
(四)没有备案登记的电动车将禁止上路。
(五)备案登记电动车驾驶人应当戴安全头盔,不得载人。
(六)进出学校的电动自行车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(无牌无证超标以及外地牌照车辆不得进入学校)。
请各部门做好宣传和提醒工作。
保卫处
2019年1月7日